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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民办大专有哪些

2024-07-08 07:43:36 | 基础网

小编今天整理了一些河南民办大专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本文目录一览:

河南民办大专有哪些

河南民办大专有哪些

河南民办大专共16所,其中13所部分学校信息如下表:

后13所学校部分信息如下表:

河南比较好的民办专科学校有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嵩山少林武术职业学院等。

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是经

河南省人民政府

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院校。 学校前身是创建于1984年的郑州医药进修学校,后历经调整与演进,于2002年升格为郑州澍青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河南民办大专有哪些

学校现有医学、工学、管理学和教育学4个

学科门类

,其中以医学学科医药卫生大类为主,共设置有

临床医学

口腔医学中医学针灸推拿护理康复治疗技术药学

医学检验技术

健康管理医学营养等29个专业。

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设立的普通高职院校,是省政府规划的升本高校。学校前身是1987年创办的

中牟县

技术学校;直到2004年更名为郑州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千余亩花园般的校园,30余栋教学科研大楼,近万名在校生,620多名专兼职教师中教授、副教授、高讲、高工等中高级职称的教师占60%以上,其中,国家突出贡献专家2人,享受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2人,再加上解放军信息工程大学、

河南大学

郑州大学等高校在该校任教的专家教授已组成了强大的师资队伍。

河南民办大专有哪些

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怎么样?

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还不错,从办学成果来分析,该校多次获得相关荣誉,从师资方面来说,该校师资力量丰富强大。

1、办学成果

2016年被河南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改委等四部门认定为“河南省职业教育特色院校”,2017年被河南省教育厅命名为“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示范校”;2018年获“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强校”、“郑州市文明单位”等称号。

2010年-2019年连续10年被评为“河南省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先进单位”;2020年6月,被教育部入选首批“2020智能制造领域中外人文交流人才培养基地”筹建合作院校。

2、师资力量

学校师资结构合理,教师素质优良。现有教职工174人,其中高级职称教师55人,研究生层次教师32人,双师型教师79人,出国及接受国家级专业技术培训教师56人次。

学校简介

学校办学条件雄厚,基础设施完善。校区占地面积为17275.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30273平方米;校外自办实习工厂、校企共建创客基地、校企联办培训学院等占地达25000平方米。

学校建有功能齐全现代化的教学楼、综合实训楼、电子电工实训楼、图书馆、校园电视台、学生公寓、体育场、餐厅、洗浴房等设施,建设有“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国家实训基地”。学校教学实验实训设备总资产达8000余万元。

以上内容参考:

-郑州市电子信息工程学校

id="河南省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河南省

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

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及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

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

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其他

社会组织

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

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认真落实国家、省和本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

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直管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配合省、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省、市直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凡当年8月31日之前(含8月31日)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未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小学不得招收不足6周岁的儿童入学。

第五条 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建立学籍。

第六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

学籍档案

,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

学籍号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

社区服务

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学籍主管部门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信息。

第七条 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逐步推行包含学生学籍信息的免费学生卡。

第八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查重。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第九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学校应保留第六条(一)、(二)、(三)、

(五)款纸质档案。

第十条 如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

《居民户口簿》

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一条 转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准予转学:

学生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户籍跨省、市、县(市、区)迁移或在本县(市、区)内跨学区、乡(镇)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因公出国(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

户籍所在地

居住的;

流动人口

适龄子女居住地跨省、市、县(市、区)迁移的;

进城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到流入地就学的。

(二)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效证明材料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证明。

(三)转学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两个月内办理。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不按规定时间或条件进行审核操作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系统可进行强制干预。

(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以及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第十二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商定。

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基础网

(二)因

病假

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

户口所在地

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退学 辍学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停学、退学,不得开除学生;

(二)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校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采取措施,努力使其复学。同时将学生辍学情况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

外来务工人员

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电子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留级、跳级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责令学生留级。

义务教育一般不允许跳级。德、智、体、美等方面特别优秀、且具备超前

学习能力

确实需要跳级的学生,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提出跳级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并签章,

上传学校签章后的跳级申请电子影像件,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跳级。跳过年级视为受完相应年限的义务教育。跳级不能跨学段,且限于本校范围内。

第十六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失踪或被刑事拘留等原因离校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校和学籍主管部门不得取消其学籍。

第四章 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正常升级、转学、升学学生的学籍档案转接,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八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九条 学生转学或在义务教育阶段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其学籍档案移交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学籍管理员必须熟练掌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学籍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和保持相对稳定。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辖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细则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八)擅自更改或处理学生学籍信息的;

(九)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学籍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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