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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为全国首批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之一,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
学校已有111年的办学历史。通过长期发展和建设,学校形成了以工科为主,理工文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和多科性大学的基本格局。在教育部第四轮学科评估中,4个学科被评为A类。工程学、地球科学、材料科学、
化学、数学、环境与
生态学和计算机科学7个学科ESI排名进入全球大学和科研机构的前1%,其中工程学学科领域进入ESI全球前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学校名称:中国矿业大学。地址:江苏省徐州市大学路1号。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学业证书。学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矿业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校全面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普通高考成绩为主要依据,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作为学校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咨询与民主监督机构,吸纳一定数量的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等参加,为学校研究制定本科招生工作总体目标、确定和落实招生政策及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并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我校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统筹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本科招生工作的规定,研究制定招生工作制度,确定本科招生总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审定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工作方案和招生宣传工作政策等,指导做好招生考试、录取和宣传等工作。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具体负责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及各省区市考试院的沟通联系,做好各学院和相关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工作在学校
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类别、计划和专业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主要包括普通类、中外合作办学、特殊类共三大类型。其中特殊类型招生包括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体育类、艺术类,以及面向港澳台侨、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等招生。
第十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按照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的原则,统筹考虑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以及学校办学地域与面向行业、往年分省招生计划及上级主管部门工作要求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最终的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使用预留计划。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按专业大类招生,考生填报高考志愿时,每个专业大类作为一个招生专业志愿。按专业大类录取的学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在完成大类通识课程培养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及专业容量、学生成绩和志愿等分流至所录取专业大类中的相关专业。考生可通过学校本科招生网查看专业大类的设置和介绍。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的原则,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组织、监督下进行。
1.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档。调档比例按照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其中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2.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对于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的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回或调剂到其他生源情况较好的省(区、市)完成招生计划。
3.学校实行分数优先录取规则,不设专业级差。对进档考生按投档分和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确定专业。投档分相同时,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工类和综合改革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
对报有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进档考生,在所报专业已满的情况下,按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序调剂到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对未报服从专业调剂志愿的考生,在所报专业已录取满额的情况下作退档处理。
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对于录取规则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其中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即对在招生计划数内的进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
4.在调档、录取和确定专业时,对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学校认可考生具备的所有加分项目中最高的一项,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四条 报考学校普通类、高校专项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江苏省考生,其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成绩等级须达到B+、B;其他特殊类型招生的选测科目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对选测科目历史(文史类)和物理(理工类)等级达A+的考生加2分,等级为A的考生加1分。
第十五条 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方式按照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否则作退档处理。学校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安排调剂专业志愿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
英语是各专业必修课程,考生入学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学校高校专项计划(好学计划)、高水平运动队、艺术类、
运动训练、面向港澳台侨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本年度相关类别招生简章执行。
学校面向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以及国家专项计划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相关规定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专业录取规则: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查与体检合格、文化和专业省统考成绩均达到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合格线及以上的进档考生中,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录取规则录取;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没有规定录取规则的,按专业成绩排序录取。对于体育类区分文理科的省(区、市),仅招收理科考生。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录取未填报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学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十九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及江苏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暖气费等,其中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学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具体收费细则详见《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各专业类录取新生入学当年的收费金额如下:
专业学科门类
学费(元/人﹒学年)
工学类
5800
理学类
5500
管理学、文学、
经济学、
法学类
5200
艺术学类
6800
体育学类
5300
公安学类
6000
中外合作办学的
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国内学习阶段的学费为26400元/人﹒学年,国外学习阶段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由外方合作大学按照其规定收取。
住宿费:1200元/人﹒学年,暖气费:100元/人﹒学年。
以上收费如有变化以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和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设立了完备的奖优与助困并举的“奖、助、贷、勤、补、减、偿”多位一体资助体系,保障学生就学和成长成才。学校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确保不让任何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2019年学校面向本科生设立的各类奖学金20余项,资助总额近9000万元,覆盖面超过50%。相关具体情况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网站:
,招生微信号:cumtzs,本科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516-83591555、83591666,传真: 0516-83591777;各学院招生咨询电话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电话:0516-83590270。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开展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任何以“中国矿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国矿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章程》,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外国语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国标码和全称:14275、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外国语学院。
第八条 办学地点: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邮编:310023)。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设立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生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研究确定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和具体办法,并对招生过程中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条 学校全日制学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生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生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浙江、安徽、山东、江苏、福建、江西、山西、甘肃、广西、河北、河南、四川、贵州、西藏、新疆、云南16省(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四条 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六条 对有选考科目要求的专业,考生须符合专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对没有确定选考科目范围要求的专业,考生在报考时不受科目限制(只限有选考科目要求省份的考生)。
第十七条 录取时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英语类及全英教学类专业只招收高考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无外语语种限制。
第二十条 凡报考本科英语(师范、非师范)、
商务英语、
翻译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20分;凡报考本科
国际经济与贸易(全英教学)、
旅游管理(全英教学)专业的英语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10分。以上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自治区)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遇英语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时,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英语单科成绩要求做出适当微调。
第二十一条 学校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外语为英语、
日语和
西班牙语。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进档考生专业的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无专业加试要求。所有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20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20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华侨港澳台考生的招生录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免试招收台湾生按照《浙江外国语学院2020年免试招收台湾高中毕业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三十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办法,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第三十二条 学生住宿费根据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按有关规定,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其他社会奖学金等。
第三十四条 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开设“绿色通道”,根据国家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299号
邮编:310023
联系部门: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
咨询电话:0571-88213107
传真:0571-88219311
监督及申诉电话:0571-88219523
招生网址:
微信公众号:ZISUZSB
新浪微博号:浙外招生办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浙江外国语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为准。
基础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校全称为北京理工大学,是国家公办、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双一流”重点建设的高校。办学目标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本科办学地点分中关村校区和良乡校区:中关村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良乡校区位于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高教园区,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
第二条 为了保证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北京理工大学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理工大学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党风监督员参加的本科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 北京理工大学设立由校领导、纪检、招生、教学、学生等有关部门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参加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为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作用。
第九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北京理工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具体负责学校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编制。
第十二条 北京理工大学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预留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1%的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放使用。
第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录取时学校将对部分生源质量好的省份适量增加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六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的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按其有关规定执行。艺术类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投档方式和我校相应录取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符合北京理工大学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理工大学依据考生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并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考生投档分整数位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排队择优确定专业: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文综、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理综、外语;各科目分数均相同时,根据其专业志愿同时录取。浙江省、山东省考生由相应招生考试机构按其有关规定直接投档到专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海南省考生由相应招生考试机构按其相关规定投档;投档分整数位相同的考生安排专业时参考相应招生考试机构同分投档的规则执行。我校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我校在全国部分省份实施满足考生专业志愿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对强基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外语类保送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按照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我校当年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民族班按教育部有关政策执行;港澳台侨按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内地西藏班、新疆班高中毕业生的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进行。对于享受国家政策招收的高水平运动队,本科学制为五年,录取专业均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北京理工大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国家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参加全国统考的考生招生;国家专项计划实行单报志愿、单设批次、单独划线。
第二十一条 北京理工大学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为中、英两校联合办学,非英语语种考生需谨慎填报;艺术类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他专业高考外语语种不作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要求: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1A1B及以上;必测科目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内蒙古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采取“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方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科目按照北京理工大学向其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报送并公布的要求执行,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录取参考。
第二十三条 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和色弱考生不能录取至理学与材料菁英班;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不能录取至理学与材料菁英班、经济管理试验班;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兰、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至信息科学技术。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填报的专业需符合体检要求,否则学校可做退档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北京理工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当年报考指南。北京理工大学学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经济管理试验班、法学、经济学、
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外语类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6000元;设计学类专业(不含
工业设计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10000元;
会计学(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每人每年56000元;社会科学试验班大类招生未分流前学费暂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执行,待专业分流确定后,按照实际专业学费标准补收差额部分;其余专业学费标准每人每年5500元。徐特立英才班的学生,本科阶段学费按上述规定执行,硕士、博士阶段按国家及学校有关研究生缴费规定执行。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变化,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北京理工大学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设立入学“绿色通道”,恪守“绝不让任何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承诺,保证每一位新生能够顺利报到入学。
第二十六条 所有录取考生可以通过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进行查询。北京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网网址:
;E-mail:admission@bit.edu.cn;咨询电话:010-68913345,010-68949926。
第二十七条 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北京理工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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